
融资租赁东莞公司设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东莞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东莞公司的投资者须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设立满一年;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5.建立有效的东莞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具有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并且需要具备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融资租赁的业务风险和防范措施:融资租赁的业务风险分为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贸易风险和技术风险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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