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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为便于纳税人更加了解政策和程序,及时按照要求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资产损失扣除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以上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资产损失申报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具体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须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四、资产损失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申报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补申报当年的汇算清缴期内报送。对于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超过五年,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事项,企业应在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分局。
五、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具体划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一律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要求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应将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报送),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三)市内跨镇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由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需申报;
(四)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七、资产损失申报报送资料
(一)清单申报报送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附件1);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2(1))。
(二)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1东莞注册公司、《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附件1);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2(2));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4、资产损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企业的处理决定、会计和税务处理结果、损失金额的计算过程等。如果企业当年度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不止一项,需逐项报送申请报告;
注:存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变质、盘亏、丢失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应在申请报告中对该损失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的比例是否达到10%以上的情况作出说明。
5、按照资产损失类别报送的证据资料,详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2021年度版)》(附件3)。报送证据资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应附送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1)存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变质、盘亏、丢失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或损失金额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2)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若合计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应就该项损失合并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2021年度版)》(附件3)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上述多项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一份汇总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即可,但应在报告中对各个资产损失项目作单独说明。
第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应附送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就该项损失附送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正式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属于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企业还应提交关于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的专项说明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补充报送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需报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附件2(4))。
八、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可在证据保留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现场取证。
经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取证后,企业仍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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