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现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2021年11月1日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东莞注册公司多久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详见附件有关规定)。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的申报办理。
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需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资料及管理要求
(一)缴纳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与增值税的相关要求有较大差别)。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
(一)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对所属期2021年11月、12月的缴费合并在2021年1月份征收期缴纳(以一份申报表进行申报), 2021年1月申报期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月31日结束。
(二)自2021年2月1日起,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五、注意事项
1、财综〔2021〕96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财综〔2021〕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相关要求有较大差别,见下表)。
征收项目
纳税人类型
销售额(含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3)/(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
(1-3)/(1+征收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允许
允许
(1-2-3)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为含税销售额。
3、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达到起征点的个人(包含个体双定户)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缴纳义务人首次申报需填报:附件1、附件2和附件4(全部一式2份)。
5、文化事业建设费暂无法网上申报,需到分局办税厅申报。
六、附件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附件3:文化事
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附件4: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附件5:相关文件依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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