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0.00
一、新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三款,在中国,本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英国,本协定适用于所得税、公司税和财产收益税。此外,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二、建筑工程和咨询劳务等活动如何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如果缔约国一方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连续12个月,则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该性质的活动(或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三、新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本协定第八条,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范围有所扩大,包括船舶或飞机的光租收入,以及和集装箱及相关运输设施的租赁收入等,但限定为伴随船舶和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偶尔发生的业务收入。
四、新协定的股息条款有什么新内容?
根据本协定第十条,股息的限制税率分为三档,即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
(三)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此外,本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及其机构,或者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所有的其他实体,则该股息在缔约国一方免税。
五、利息条款的协定待遇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本协定第十一条,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此外,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由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政府机构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实体取得的利息,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任何其他居民从其由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政府机构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实体提供资金、担保或保险的债权取得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六、新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什么东莞注册公司法人变化?
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租金的实际限制税率降至6%。
七、如何处理国内法关于反避税的规定与本协定的关系?
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在与本协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国内法关于防止逃税和避税的规定可以适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内容部分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不保证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或完整性。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